学有所思丨精准惩治约定代持型受贿
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,深挖细查约定代持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。约定代持型受贿,通常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,与行贿人达成行受贿合意,并明确贿赂由行贿人代为持有。在受贿犯罪计赃论罪模式下,如何精准把握约定代持型受贿构罪标准和证据要求,做到不枉不纵、准确认定受贿数额和既未遂,是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新的重要课题。
受贿是典型贪利型犯罪,收受财物是构罪要件。传统受贿是“当场交割、即时兑现”,约定代持型受贿则是“受而不收,名实分离”,钱不经手、物不交割,设置认定障碍、拉长兑现时间、增加查处难度。
要高度警惕约定代持的迷惑性和危害性。约定代持“人财分离”的假象极易让双方催生侥幸心理、助长腐败行为。高度私密交易模式,导致问题发现难、证明标准高、辩解空间大,尤其是约定代持不追求即时兑现,行受贿双方容易从一次性权钱交易升级为长期利益共同体,“你中有我、我中有你”深度绑定。
要始终保持惩治高压态势。以有贪必肃、有腐必反的态度和行动破除侥幸心理、纠正错误认识,坚决遏制约定代持腐败滋生蔓延。紧盯领导干部“关键少数”,聚焦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,借助科技赋能和“案中挖案”,着力破解发现难问题。紧紧围绕权钱交易这一本质,聚焦行受贿合意、委托代持等关键要件,穿透式查办、实质性认定,着力破解查处和定性难问题。
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。约定代持以达成行受贿合意为构罪条件,证据体系对言词证据依赖度高,不枉不纵关键在于正确处理主观与客观的关系。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,既要收集双方口供核实有无合意,更要注重谋利事项、获利大小、代持金额、保管方式、兑现条件等客观性证据,以客观真实性强化主观可信性,确保每个案件都经得起实践、人民、历史检验。(重庆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冉隆炳 马秋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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